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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环球热头条

时间:2023-05-14 16:13:57 来源:证券之星 分享至: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3-019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相关资料图)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8      -      2023/5/19    2023/5/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2,8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576,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8     -      2023/5/19    2023/5/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刘洪兵、田辉、谭素清、霍尔果斯洪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长江、巴州洪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秦伟、王京、谭秀连、裴

林英、赵勇、王克杰、靳虹、秦明等十四名股东所持限售流通股应发放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96-2959582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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